中国潮丨免签、支付、商机——瑞士人在华6年 感受中欧合作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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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屯門和北區應該如何瓜分北區,可以再拗。
低估對手決心,高估自己實力,導致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面對危機的爆發,歐洲強權其實有機會避免這一場災難,只是決策者在壓力與訊息不對稱的情境下,出現典型「低估對手決心,高估自己實力」的情勢誤判:奧匈帝國認為背後有德國的支持,塞爾維亞以為有俄羅斯的巴爾幹斯拉夫政策作為靠山,威廉二世認為俄國基於實力原則不至於與其做對,尼古拉二世則樂觀在《法俄同盟》下德國不會冒著兩面作戰的風險。避免重蹈歷史覆轍,美國需要新的國家安全戰略方案 有趣的是,時空背景相差百年,習近平的「中國夢」與「世界政策」擁有同樣的內在邏輯:透過民族主義、發展優勢累積而來的經濟實力進行軍事擴張,同時試圖改變國際體系與全球生產供應鏈,差別在於用「航空母艦」取代「無畏戰艦」,晶片戰爭取代過去的內燃機革命,對象國從英國變成當下的美國,英吉利海峽變成台海。
華府必須清晰認識到,自己面對的對手,絕非冷戰時期的蘇聯領導人史達林、赫魯雪夫或安德洛彼夫,因為在二元結構下所形成的恐怖平衡將形成某種理性制約,這正是古巴危機中美俄雙方可在囚徒困境中尋求妥協的方案。他認為一次世界大戰交戰雙方死亡幾百萬士兵,源自於雙方固執於錯誤的決策經驗,一旦命令發出後即使錯誤,也頑固地死撐下去,最後導致更多的人充當了炮灰。聖彼得堡沒想到的是,德國為了避免兩線作戰,參謀本部早就擬定《施里芬計劃》(Schlieffen Plan)》,將以入侵比利時的側翼迴旋方式攻向巴黎結束西線戰役,但柏林顯然輕忽破壞比利時中立將導致英國的參戰,因為這是倫敦提供的國際保證。為了達成這個目標,德國爭取擴建德意志帝國海軍,企圖超越英國皇家海軍的實力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安理會無具體作為,緬甸新年如何重新出發? 緬甸民眾幾乎陷內外無援的狀態,雖然內部呼籲國際社會介入,但聯合國似乎也無可奈何,聯合國安理會在「一票否決」的限制下,中、俄兩國一再阻撓採取集體行動來平息緬甸軍方的冷血鎮壓,安理會遲遲沒有強硬的作為,只能發表要求軍方極度克制的口頭聲明,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也頂多通過譴責的決議文。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一句簡單的新年快樂,如今卻是緬甸人奢侈的祝福,潑水歡樂的「快樂長壽」含義已不復存在,可悲的是,應當被期待的國際社會卻仍束手無策,隨著軍方強硬封鎖內部對外聯繫的管道,切斷民眾使用網路,外界對緬甸情勢的掌握愈來愈不容易。可悲的是,目前正值緬甸一年一度的潑水節假期,這是傳統緬曆上的新年,本應當是全國同歡慶祝,如今卻看不到一絲一毫的喜悅。然而這樣的情況,可能間接排擠到統一超旗下主打的三大支付工具(icash2.0、 icash-pay與OPEN錢包),儘管消費者仍是會透過App寄售商品,但支付工具的使用參考取捨,可能就是以哪家支付業者的回饋比率高低來做判斷。
而「支付」作為「生態系的基礎建設」,相信是遊戲橘子目前及未來發展的重心,因而推出一系列補貼措施,消費者如想取得高額零用金回饋則需透過Beanfun!端口進入橘子支的相關應用以此達到提升用戶使用率的目的。而在線上端,統一超得以優先將集團所生產的產品上架到OP會員錢包,並逐步朝向平台化發展,意即未來在相關產品服務具有互補合作的機會下,也可將統一集團生態體系外的衛星商品與服務進行上架以此創造多元商業模式,增加消費者用戶對於平台App的忠誠與體驗。這背後,突顯出統一集團透過OP會員錢包的整合與推展,成功地將集團上中下游業務的利潤鎖定在內部生態,並可以透過App的應用以此提升集團重點新產品的討論與能見曝光度。事實上,就連過去我那不常使用超商電子錢包App的父母,聽聞7-Eleven的OPEN POINT會員錢包(以下簡稱OP會員錢包)開通咖啡寄售服務後,也積極向我請教如何使用並要求我贈與分享咖啡,達成另類的「文化逆傳導」效果。
也因此,筆者就注意到今年3月初統一超商就在HBL檔期上,巧妙地針對特定商品的優惠活動改採限定「線上付款」,或許業者本身已注意到這樣的發展樣貌訴訟救助的概念 訴訟救助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五節(第107條至第115條),其初衷是為了平等保障全體人民的訴訟權。
前面提到「貧女8403」就是遭遇這種情形,當然一般我們會覺得,始作俑者應該是那個冒用女兒名義提起訴訟的父親。因此以這個理由來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在法理上就會有問題。所以《民事訴訟法》制定了訴訟救助制度,讓經濟能力有困難的人,可以暫時不用繳納裁判費等訴訟費用。相對的,就算當事人沒有中低收入戶的證明,只要有辦法證明自己經濟狀況拮据,也是可以成功聲請訴訟救助。
最值得討論的地方在於,為何草案只限定在兒童或少年才有適用?難道成年之後,就不會碰到訴訟結束後仍然經濟拮据的情形嗎? 誠然在我國法政策下,對於兒少是有特別保護必要的。等到訴訟敗訴確定之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像少女追討訴訟費,導致少女戶頭裡僅存的8403元也遭到查封。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光是直接看都是沒有理由的、必然敗訴的,那法院就不會准許訴訟救助,以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濫用。那開放所有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事人,在訴訟終結後都有機會聲請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額,由法院具體審酌是否有必要向這些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
以免貧困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訴訟結束後會被追討訴訟費用,因此也不敢聲請訴訟救助或提起訴訟,似乎也是可行的方向。而相對的,當事人所做的訴訟行為就往往有對應的訴訟費用,起訴需要繳裁判費、傳喚證人需要代墊證人日旅費、聲請鑑定需要繳納鑑定費。
以免因為個人的經濟狀況,造成人民訴訟權保障與機會的不平等。比較值得探討的是,案件的預期利益是否可以拿來當作資力的判斷依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救字第1號裁定中,法院其中一個駁回訴訟救助的理由在於,當事人是以130萬元的本票聲請本票裁定,難以想像他會連2000元的裁判費都繳不出來。
如果當事人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依法不需負擔訴訟費用,法院自然是不會追討。譬如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9號裁定,當事人雖然沒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但法院考量他年逾80,已經沒有所得或工作能力,加上名下財產只有一台幾乎沒有價值的老車,因此仍然判定他無資力,而准許訴訟救助。但法院認為,該案件的裁判費只要1000元,而當事人每個月可以領到11580元的補助款,顯然不可能連1000元的裁判費都繳不出來,因此駁回訴訟救助的聲請。這個所謂「訴訟救助」是什麼制度?符合什麼標準才能聲請?以及這起修正案所可能導致的問題,都是值得探討的議題,本文以下將簡要闡述《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救助制度。而因為該案件當事人只有提供法院低收入戶卡,而沒有其他佐證,因此法院仍然駁回了當事人訴訟救助的聲請。可以參考以下幾則實務上的先例。
如果人民想要提起民事訴訟,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時不用繳納訴訟費用。這種案件就算獲得訴訟救助,起訴之後應該也會毫無懸念地被法院駁回,因此法院便駁回了他訴訟救助的聲請。
非顯無勝訴之望 第二個要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意思是根據當事人現在所提供的證據資料與主張,案件確實是有值得調查的疑點,一旦釐清疑點後,當事人就有機會勝訴。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的進行與訴訟費用密不可分,不同於刑事訴訟是由檢警代表的國家公權力發動、主導,民事訴訟奉行當事人進行主義。
但這個草案卻也有個問題,就是顯然是針對個案的法律修正,根據新聞稿的說明,甚至可以說是針對貧女8403量身打造的修法。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司法院便修正訴訟救助制度,讓接受訴訟救助的兒童或少年,如果在官司敗訴後,補繳訴訟費用會導致生計受到重大影響,就可以聲請法院減少或免除裁判費。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小抗字第15號裁定中,當事人提出低收入戶卡,表示無法支付裁判費。然而在當事人提告的證據中,卻連他與某A有往來的證據都拿不出來。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案件定讞之後,法院就會依照確定判決結果向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但對於那些經濟狀況比較不佳的當事人而言,這些費用就成為他們進入訴訟程序的一堵高牆,如此一來,這些程序事項將導致個人訴訟權保障的實質障礙。
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抗字第23號裁定中,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事人雖然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卡,但法院指出,低收入戶卡只是社會福利機構判斷要不要給予補助的標準,與當事人是否真的交不出訴訟費用無關。當事人主張他遭到某A用投資的名義詐騙,因此想要對某A提告損害賠償,且由於當事人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因此也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文: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司法院在2020年9月發布新聞稿,題為「貧女8403不再哭泣,司法院院會通過訴訟救助修正草案」,提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救助制度的修正草案。但筆者認為,130萬元的本票債權也只是未來預期可以獲得的利益,不代表當事人當下的經濟狀況。
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意思就是經濟能力上無法負擔法定的訴訟費用,但也與我們一般說的中低收入戶並沒有絕對關連,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有訴訟救助必要時,必須全盤考量當事人生活狀況以及訴訟費用的多寡,而當事人也必須積極提供法院其他可以立即調查的實質證據,藉以說明自己在「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下」確實經濟窘迫、無法籌措訴訟費用。以筆者曾經在宜蘭地方法院服務過的經驗,就曾經碰過一個因為「顯無勝訴之望」而被拒絕訴訟救助的案例。
也就是說,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來看,連他與某A是否認識都無法證明。但對於父親行為的制裁是一回事,對於女兒的幫助又是另一回事,因此司法院會針對此事件提出草案,讓類似貧女8403的兒童或少年,在依法必須追繳訴訟費用時,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額。但根據司法院新聞稿說明,就算是貧困兒少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法院仍然必須斟酌具體情行來斟酌減免程度。但如果當事人只有部分勝訴或全部敗訴,因而必須負擔部份或全部訴訟費用,那麼這筆金額就必須補繳給法院
譬如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9號裁定,當事人雖然沒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但法院考量他年逾80,已經沒有所得或工作能力,加上名下財產只有一台幾乎沒有價值的老車,因此仍然判定他無資力,而准許訴訟救助。但這個草案卻也有個問題,就是顯然是針對個案的法律修正,根據新聞稿的說明,甚至可以說是針對貧女8403量身打造的修法。
等到訴訟敗訴確定之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像少女追討訴訟費,導致少女戶頭裡僅存的8403元也遭到查封。那開放所有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事人,在訴訟終結後都有機會聲請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額,由法院具體審酌是否有必要向這些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
然而在當事人提告的證據中,卻連他與某A有往來的證據都拿不出來。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案件定讞之後,法院就會依照確定判決結果向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